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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 109年06月04日)
第 44 條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