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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49 條
危險品裝船時,船長應確認其容器、包裝及標籤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並與託運危險品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相符。船長認為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不符規定時,得會同證人將包裝拆解,予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