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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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51 條
船長應注意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不致發生災害。
船長為避免危險品對人命、船舶或其他貨物之危害,於必要時得廢棄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