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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61 條
裝卸爆炸物之船舶,與裝卸碼頭之岸壁或與其他船舶間有高度之差距時,或依前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使用裝卸機械。但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次操作之重量不得超過一、一二五公斤。
二、應使用籠子、繩網及墊板。
三、不得於爆炸物上有過度之負荷或不穩妥之裝載。
四、應輕緩吊卸於柔軟墊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