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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74 條
裝載毒性物質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三、應與起居艙室、儲存糧食或有機物品之場所,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應能便於監視。
五、裝載場所除經船長許可應禁止不必要人員進入。
六、裝卸終了,應清掃毒性物質處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