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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94 條
載運液氨之槽櫃,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液氨之冷卻設備及槽櫃之防熱設備而認可者外,其所裝載液氨之重量,不得超過載運液氨槽櫃之內容積(公升)除以一點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