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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97 條
載運液氨之槽櫃船或駁船,於裝卸時或裝卸後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壓力差法裝卸時,應在槽櫃內液氨之限制壓力以下情況操作之。
二、依壓縮氣體法裝卸時,應使用氮或其他與氨混合不致發生危險之氣體,且壓縮機應配備有能防止油類混入氨內之油分離器。
三、裝卸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有開關完全閉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