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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第 一 節 通則 ( 101年10月30日)
第 12 條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時。
二、船舶購自國外時。
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
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