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主要藍圖及計算書,依下列規定:
一、船身部分
(一)船身線型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舯部橫斷面圖。
(四)縱向斷面圖。
(五)甲板構造圖(包括樑下縱材及甲板下縱桁)。
(六)船底構造圖。
(七)水密隔艙板及深水櫃隔板構造圖(水櫃頂板之高度及溢水管之高度等應予註明)。
(八)外板展開及肋骨構造圖。
(九)艏材、艉材及舵構造圖。
(十)主機座構造圖。
二、輪機部分
(一)機艙一般佈置圖。
(二)主機及其主要傳動機件之尺寸及材料詳圖。
(三)主機安裝結構之佈置及其詳圖。
(四)主機啟動、控制裝置之佈置及其詳圖。
(五)傳動裝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佈置圖。
(六)推進器材料、尺寸及佈置詳圖。
(七)燃油系統、潤滑油系統、液壓系統、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水系統、泵系、壓艙水系統、通風系統、連接動力裝置之濾氣系統等之一般佈置及其工作壓力、安全裝置、防鏽防污之措施等詳細圖說。
(八)電力系統包括輔助電力裝置、控制線路之一般佈置及能量圖。
(九)軸系、副機及管路等係以特殊材料製作者,應提送其規範書、計算書及圖說。
三、設備部分
(一)救生消防設備佈置圖。
(二)航行燈光音號佈置圖。
(三)碇泊及拖帶設備圖。
前項各種圖說,船舶所有人遇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