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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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第 二 節 特別檢查
( 101年10月30日)
第 27 條
水翼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航政機關審核,並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改建工程及試航結果記載於船舶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