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一 節 船身
( 101年10月30日)
第 31 條
水翼船之艙區劃分,應至少於二相連艙區浸水之情況下,船身不致沉至上甲板,並具有正值之剩餘定傾高。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水翼船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