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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一 節 船身 ( 101年10月30日)
第 33 條
船身各部主要構材及水翼所用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施行材料試驗具有適當強度。其成分應經分析,並具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