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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一 節 船身 ( 101年10月30日)
第 36 條
水翼船船身及水翼係焊接者,其焊接部分除應施行目視檢外,左列部位並應以放射線檢查之。但焊接僅用於船身主要部分之部分者,得酌予放寬之。
一、船身主要部分包括外板及甲板,應依檢查人員之指示部位作放射線檢查。其檢查部位之總數,並不得少於船長之公尺數。
二、焊接之水翼除不可能攝影之部位外,應全部作放射線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