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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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三 節 橾縱裝置 ( 101年10月30日)
第 44 條
駕駛室應設於隨時能保持充分視界之處。室內應裝設隨時可操縱推進、翼航、操舵及其他航行所需之裝置,包括指示機器運轉狀況之各項儀表裝置。
第 45 條
各項操縱裝置應依使用目的具有適當功效,其構造應堅固,使在最大負荷狀況下仍有充分強度,其操作應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