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主要藍圖及計算書,依下列規定:
一、船身部分:
(一)線型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龐琴曲線圖。
(四)載重甲板圖。
(五)主縱桁及甲板梁圖。
(六)主橫桁、斜桁、肋骨及橫梁圖。
(七)水密艙壁與浮力艙櫃圖。
(八)水油艙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九)加強肋或其他抵抗衝擊之結構圖。
(十)船殼外板圖。
二、輪機部分:
(一)主機一般佈置圖。
(二)主機主要傳動機件之尺寸及材料詳圖。
(三)主機安裝結構之佈置及其詳圖。
(四)主機啟動、控制裝置之佈置及其詳圖。
(五)傳動裝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佈置圖。
(六)推進器、空氣螺槳、氣昇風葉之一般佈置及材料與尺寸等詳圖。
(七)氣昇鼓風機之總成圖。
(八)燃油系統、潤滑油系統、液壓系統、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水系統、泵系、壓艙水系統、通風系統、連接動力裝置之濾氣裝置系統等之一般佈置及其工作壓力、安全裝置、防鏽防蝕防污之措施等詳細說明。
(九)電力系統包括輔助電力裝置、控制線路之一般佈置及能量圖。
三、設備部分:
(一)救生消防設備佈置圖。
(二)航行燈光音號佈置圖。
(三)碇泊及拖帶設備圖。
前項各種圖說、船舶所有人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