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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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 101年09月19日)
第 53 條
乘客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妨者,得酌准減低至一百四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