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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二 節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01年09月19日)
第 64 條
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備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一個,面積不足四十平方公尺者,以四十平方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