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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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證書
( 101年09月19日)
第 82 條
氣墊船證書遇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氣墊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氣墊船證書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