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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 64年06月05日)
第 11 條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