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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 64年06月05日)
第 28 條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