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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 64年06月05日)
第 38 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