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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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四 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64年06月05日)
第 44 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申請書內應記明債權數額;其訂有清償時期及利息或附帶條件或其他特約者,均應一併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