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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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四 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64年06月05日)
第 52 條
為登記所有權之船舶,如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之登記者,其船籍港不屬於登記抵押權之主管機關管轄時,申請書內應附具登記抵押權之影本及登記抵押權權利人之承諾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