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登記程序 ( 105年09月20日)
第 16 條
船舶標示部之登記,應記載初次申請所有權保存登記時申請書所載關係船舶之標示。

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登記權利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登記原因、登記目的、及其年、月、日,並申請書所載關於權利應行記載事項。

主辦人員於登記完畢時,應於其後註明登記日期,並加蓋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