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登記程序 ( 105年09月20日)
第 24 條
登記簿某一部欄登記已滿時,應將該欄續記事項登記於補充登記簿,仍用原號數,並於已滿之部欄左方,註明補充登記簿之冊數、頁數、或於同一部欄上加貼浮頁登記,並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