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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登記程序 ( 105年09月20日)
第 25 條
船舶船籍港變更,應先辦銷籍登記,並於登記證書上加註附記,發給登記簿謄(影印)本,註銷登記號數,並於標示部備註欄內註明登記截止。

船籍港變更,船舶轉入新船籍港,應為轉籍登記,將舊船籍港所給之登記簿謄(影印)本,移載於登記簿內,註明舊船籍港名及登記簿號數,並附記申請書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