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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登記程序 ( 105年09月20日)
第 31 條
截止登記時,應將截止之事由及其年、月、日,記載於船舶標示部內,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並將船舶之標示及登記號數塗銷之。同時於索引簿之備考欄內,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