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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登記程序 ( 105年09月20日)
第 33 條
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名冊,訂有契約者其契約、印鑑證明書。

因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於新共有人而為登記時,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前二項登記費就轉讓部分按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並於登記簿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之新事由,申請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先後欄,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