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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登記簿之閱覽及謄本節本 ( 105年09月20日)
第 36 條
申請給與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依式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

航政主管機關接受前項申請時,應依其收件號數之次序速為相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