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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登記簿之閱覽及謄本節本 ( 105年09月20日)
第 38 條
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一、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二、節本:應記明「右節本依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