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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登記簿之閱覽及謄本節本 ( 105年09月20日)
第 41 條
申請給予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繳抄錄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閱覽費新臺幣一百元,登記簿謄本費每份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