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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9月20日)
第 1 條
本施行細則依船舶登記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舶登記案件,以一船一案辦理之。

第 3 條
船舶由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其辦理登記時,得比照船舶共有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