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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三 章 職責 第 五 節 電信部門 ( 107年06月08日)
第 52 條
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