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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三 章 職責 第 五 節 電信部門 ( 107年06月08日)
第 53 條
在航行區域內,船舶電臺抄收之遇險、緊急、航行安全電信、氣象報告及對船員之通告等,電信人員應迅即抄送船長核閱;遇氣候特殊變化時,並應遵照船長指示辦理。有關遇險、緊急或航行安全電信,電信人員應詳細紀錄於電信日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