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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 107年06月08日)
第 68 條
船員服務手冊記載事項有遺漏、錯誤或變更,船員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改正,航政機關得通知船員送交船員服務手冊逕行改正,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