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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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 107年06月08日)
第 69 條
船員自願放棄船員身分,應將船員服務手冊繳回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身分,並註銷其船員服務手冊。船員申請恢復船員身分,應向航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