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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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 107年06月08日)
第 70 條
船員服務手冊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補發或換發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以原服務手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