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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 107年06月08日)
第 83-2 條
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

前項制度或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風險評估與船員培訓或指導。
二、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及不安全狀況之檢查、報告、糾正。
三、指導船員履行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具體責任。
四、成立船舶安全委員會。但船員人數未滿五人者,得免之。
五、其他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