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員服務規則   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 107年06月08日)
第 83-3 條
從事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船舶檢查之人員,應具備上開公約檢查知識及技能,並取得符合公約檢查員資格之證書。

前項檢查事項如下:
一、最低年齡。
二、體檢證書。
三、船員適任資格。
四、船員僱傭契約或就業協議。
五、船員招募及就業服務機構。
六、船員工作或休息時間。
七、船員配置水準。
八、船上起居艙室。
九、船上娛樂設施。
十、食品及膳食服務。
十一、健康、安全及防止事故。
十二、船上醫療。
十三、船上投訴程序。
十四、待遇支付。

第一項之檢查員訓練及發證作業,航政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