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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 107年06月08日)
第 83 條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

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