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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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12月02日)
第 10 條
引水人辦事處所需各項設備費用,由引水人辦事處按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比例徵收。
航政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引水人辦事處於一定時間內改善領航設施及服務。
引水人辦事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設備狀況及經費使用情形,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