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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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93年12月02日)
第 12 條
引水人須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領取後,應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