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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93年12月02日)
第 17 條
引水人須檢具左列書表證件,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履歷表。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
四、執業證書。
五、照片五張。

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限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