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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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93年12月02日)
第 18 條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