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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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93年12月02日)
第 21 條
引水人因證書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分向交通部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