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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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93年12月02日)
第 24 條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或登記證書因故註銷或停止執業之處分時,應分別繳交交通部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不得藉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