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93年12月02日)
第 24 條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或登記證書因故註銷或停止執業之處分時,應分別繳交交通部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不得藉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