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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年12月02日)
第 36 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