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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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年12月02日)
第 38 條
航政主管機關得視當地水域情況,規定特種船舶或超過一定噸位、長度之船舶應僱用兩名以上之引水人。但該等引水人應會合後協同領航,不得分次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