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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12月02日)
第 4 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公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引水人辦事處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