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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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年12月02日)
第 41 條
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如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得立即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